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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黃輝
  蘇榮落馬前後,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周建華巨額受賄一案,在休庭7個月後,終於畫上了終審判決的句號——周建華被判有罪,獲無期徒刑。
  周建華,江西省新餘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8月26日一審判決周建華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贓款贓物,上繳國庫。
  周建華不服,提起上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於2014年12月24日在宜春市公開宣判:周建華犯受賄罪,撤銷一審死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贓款贓物,上繳國庫。
  二審判決書顯示,周建華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人民幣1006.3114萬元、美元1.2萬元、港幣15萬元、金條3根(每根重50克)以及價值人民幣23.58萬元的財物。認定的受賄數額比一審時少了17萬元。
  一審:認定26項受賄指控 數額超千萬
  周建華曾在多地多部門任職,履歷豐富。先後擔任中共南昌市西湖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中共南昌市東湖區委書記,中共南昌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政法委書記、宣傳部部長,中共新餘市委副書記,新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
  一審判決書顯示,周建華幾乎在每個職位上均有受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具體表現為插手幹部提拔、工作調動、工程承攬、酒店建設、礦山糾紛、訴訟案件等方面。據媒體公開報道,一審時,檢方的起訴書中至少羅列了周建華的26項受賄事實,受賄共計人民幣1410.9754萬元(含股權折價386.664萬元)。
  但庭審時,周建華只承認了其中的60餘萬元,並辯稱其他受賄供述均系刑訊逼供所致,不是事實。他還表示,庭審前之所以沒有翻供,是為了保護家人。
  最終,經宜春市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一審對26項受賄指控予以認定,將受賄數額認定為:人民幣1023.3114萬元、美元1.2萬元、港幣15萬元、金條3根(各重50克)以及價值人民幣23.58萬元的財物。同時,以犯受賄罪對周建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贓款贓物,上繳國庫。
  據瞭解,在一審判決認定的受賄事實中,數額最小的一項是1萬元,為商戶利益干預城管拆違;而數額最大的一項則高達770萬元,為新餘市中創礦業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高管多次謀取利益。
  上訴:供述源於刑訊逼供 證人未出庭
  一審判決後,周建華不服,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周建華曾多次表示,自己是因為實名舉報原省委書記蘇榮、新餘市原市委書記李安澤而遭到報複陷害的,且在調查期間受到刑訊逼供。
  他的上訴理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受到刑訊逼供;二是相關證人未出庭。
  周建華認為,其在檢察機關所作受賄1410萬餘元的有罪供述,系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予以排除;而一審通知的證人不出庭,無法排除對證人證言的合理懷疑,相關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他還對一審的法律適用提出了異議,認為部分事實應適用刑法第388條(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規定,而不能適用刑法第385條(受賄罪)的規定,而且沒有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除同意上訴意見外,周建華的辯護人還指出部分事實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一審量刑過重,應依法改判較輕的刑罰。
  二審:核減17萬受賄金額 因證據不足
  2014年2月至5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後5次開庭審理周建華案。休庭7個月後作出二審判決,將周建華改判為無期徒刑。
  二審經審理認為,該案的證據均是經檢察機關依法偵查形成的,且訊問錄音錄像和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明材料可以說明周建華的供述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而且,周建華作為地方黨委和人大的領導,對有關單位負有領導、監督職責,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適用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
  因此,二審對一審判決中的23項受賄事實予以認定。但有4筆受賄指控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數額共計人民幣17萬元。
  一是收受周某新人民幣5萬元。但周某新當時根本就沒有在南昌市勝利路開過金盾專賣店,周建華不可能在勝利路周某新的店里收受其5萬元,指控不能成立。
  二是收受胡某華人民幣5萬元。該起事實關於送錢的數額和地點存在矛盾。
  三是收受周某如為其一廣東蔡姓朋友的親戚調動所送的人民幣2萬元。該項事實關於送錢的數額以及調入的單位均不一致,且調動工作一事沒有其他證據印證。
  四是收受胡某海2010年春節前所送的人民幣5萬元。該項事實關於送錢的具體情形相差較大,且案卷中沒有陳某文報銷5萬元的相關證據。
  二審法院認為,周建華認罪態度不好,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但在審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其收受付某等人共計900餘萬元的受賄事實;且本案贓款大部分被追繳;同時核減了部分犯罪數額,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之下,認為一審量刑偏重,應改判為無期徒刑。
  對比一、二審判決,周建華案的基本事實沒有變化。所以,因證據不足而未被二審認定的17萬元受賄金額成為改判的關鍵。  (原標題:新餘市人大原主任周建華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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